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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即将开启车险市场乱象的整治大行动

2017-06-05 13:23  来源:未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未知

6月4日,上海证券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日前已起草《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6月2日下发至地方保监局及财险公司,征求行业内部意见。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的细化与落实,也是车险现场治理和商业车险二次费改的组合拳。

  不得盲目拼规模及抢份额

  随着保监部门三令五申地整治乱象,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有所减少,但仍然周期性地出现在一些地区。

  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开启之际。根据《通知》,各财险公司应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强化合规主体责任。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

  目前分散性的车险业务已逐渐为各种代理渠道所掌握,客户资源的不断积聚使代理渠道在与财险公司的博弈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地位。而车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即指,财险公司为抢占车险的市场份额、拼规模,向代理渠道支付高额手续费的违规现象。

  一位财险公司基层机构的负责人直言,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问题出在基层公司,其实根子在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发展目标和考核导向上。只重保费数量、不顾保险质量的“以保费论英雄”的经营思路昭然若揭。

  因此,《通知》要求,财险公司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此外,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同时,财险公司应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凡是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均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记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不得将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为了防止财险公司在费用入账和费用分摊上“做文章”,《通知》要求,不得违规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调节。财险公司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或通过积分方式计提销售费用。不得违规延迟费用入账时间。

  《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应对车险中介业务加强合规性管控,履行对中介机构的授权和管理责任。值得注意的,此次还首次提出了财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合作开展车险业务时的规范问题。比如,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提供的服务超过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范畴、 实质上开展车险销售活动或根据车险销售收入、保单销售数量等向财产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应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不得巧立名目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为了规避监管,近年来一些财险公司巧立名目不断变相向车险代理机构或投保人输送不当利益。

  对此,《通知》规定,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积分抵扣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同时,《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报批和使用车险条款费率。未经批准,不得滥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

  此外,财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还应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要求,财险公司应对照《通知》要求,对车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管控漏洞和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扎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应专门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车险内控管理薄弱环节,建制度、补短板,形成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保监局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严从重从快开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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