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住房租赁消费,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一批有规模、专业化、经营规范的租赁企业;基本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方案提出,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着力发挥市人才安居集团政策性、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作用。“十三五”期间,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还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资产划转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开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开展住房租赁经营;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基地或大学城区管理机构及驻地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
落实国家住房租赁财税、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完善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将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全面落实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在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领域的相关支持政策。
加大新增供应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力度。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还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推进自持租赁住房和自持商务公寓用地的试点出让工作,除福田、罗湖、盐田区外,其他行政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于2018年6月底前至少供应一宗地块用于全部建设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务公寓,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商务公寓自持年限为40年。
方案还提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承租住房的支持力度。在现有50%的基础上,研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比例,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承租住房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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