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五方面措施。一是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二是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水平,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的租赁企业运营管理。三是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四是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给予交易便利和税收优惠,提供金融支持。五是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租赁合同管理;健全完善租赁信息动态监测体系,加强住房租赁价格指导;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秩序;加强租赁行业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深圳市将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着力发挥市人才安居集团政策性、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作用。“十三五”期间,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还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资产划转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
此外,“十三五”期间,通过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0万套(间)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统一租赁经营、规范管理。在土地供应方面,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