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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公证、评估、鉴定等中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中介组织本该恪守中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但偏偏有些人受利益驱动,违背最基本的执业原则,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终害人又害己。
案情回顾
被告人江某某原系我市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师。2012年1月份,詹某某向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用我市一处3028.72平方米的商铺做抵押,按照银行要求需要对该商铺进行价值评估,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江某某所在公司接受了评估委托,老板授意要保证授信额度,江某某立刻心领神会。他既没有到商铺实地查看,也没有了解市场行情,而是在心里打起了算盘:授信3000万元,银行一般只以抵押物价值的70%发放贷款,那么抵押物价值至少要4285.8万元。随后他在评估报告里虚构了三个用来参考的交易实例,又编造了详细的收益测算表,看起来很科学周密,但实际完全都是伪造的。最后,江某某郑重得出结论: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于估价时点确定该房地产在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为4292.3万元,商铺单价14172元每平方米,有效期一年。之后,江某某在估价师落款处签名,本该由两名估价师出具的评估报告,江某某一人就完成了,另一位估价师毫不知情,名字也被签了上去。
就这样,1万多元的评估费入账了,银行也根据江某某出具的评估报告向詹某某发放贷款3000万元。但天有不测风云,后因为詹某某贷款逾期,银行再次评估,才发现该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775万余元。
我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
检察官
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江某某虚构数额2518万元,是实际数额1.4倍,其所作所为不但严重违背基本职业道德,而且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以诚信为基础,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正是这个基础的重要细胞。如果中介组织唯利是图、弄虚作假,将对市场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所以对中介组织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这也是我院服务非公经济、保障非公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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