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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时间:2017-06-10 20:59 来源:外管局 浏览量:

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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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

  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

  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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