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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落地

时间:2017-06-30 10:35 来源:新浪财经 浏览量:

政策 债券 利率

  周四(6月29日)晚间,债券通相关的两家境内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债登”)和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清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债券通”结算操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日前,媒体报道称,债券通相关的中资外资做市商已经明确,预计最快下周一(7月3日)开通,如今两大托管机构下发相关细则,债券通开通箭在弦上。

  6月26日,中债登发布“债券通”北向通登记托管结算业务规则,29日再发关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债券分销和现券交易的结算方式、债券分销、债券确认、交易结算以及应急业务等相关的细节。

  6月22日,央行发布债券通框架性文件《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称配合《暂行办法》,相关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机构都会制订配套的业务细则和操作指南,并报两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目前境外托管机构包括香港金管局(指香港金管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即CMU),境内托管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周四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债登、上清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联合通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可选择T+0、T+1或T+2日。

  关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相关事宜的通知

  中债字〔2017〕104号

  相关市场参与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债券通”结算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37号,以下称“《暂行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保证香港“债券通”业务规范开展,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券分销和现券交易的结算方式

  为确保以结算双方真实有效的指令作为债券结算依据,维护结算合法性;减少市场各方手工填写CIPS307、CIPS308报文带来的操作风险;避免结算过程中因增加资金代理行发送报文环节而带来的结算不确定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依据分销双方或结算双方的确认单据(附有电子密押或预留印鉴)办理债券结算。债券过户后,相关结算方即可在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查询债券结算结果。

  二、债券分销

  (一)分销双方均为境内机构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有分销流程办理。

  (二)分销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分销业务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分销卖出方在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录入“债券分销”指令,其中境外投资者一方应填写为香港金管局CMU。对手方确认分销指令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生成分销结算合同。

  2.在指定的交割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检查付券方债券余额,足额的情况下锁定债券。付款方资金划付完成后,双方须在交割日15:30前分别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送附有电子密押或预留印鉴的确认单据(见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后,核对无误即办理债券过户。因分销双方晚于上述时间发送确认单据造成分销失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3.若直至交割日日终,付券方债券仍不足额,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仍未收到分销双方的确认单据,则分销失败。分销失败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解除债券锁定。

  4.分销双方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查询分销指令、分销合同、交割单等相关信息和业务单据。

  三、债权确认

  发行人应于缴款日次一工作日16:00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到账确认书”(见附件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确认。

  四、交易结算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传送的成交数据后,生成结算指令,结算双方确认后生成结算合同。

  (二)在指定的结算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检查付券方债券余额,足额的情况下锁定债券。付款方资金划付完成后,双方须在交割日15:30前分别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送附有电子密押或预留印鉴的确认单据(见附件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后,核对无误即办理债券过户。因结算双方晚于上述时间发送确认单据造成结算失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若直至结算日日终,付券方债券仍不足额,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仍未收到结算双方的确认单据,则结算失败。结算失败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解除债券锁定。结算双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的规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书面说明。

  (四)结算双方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查询结算指令、结算合同、交割单等相关信息和业务单据。

  五、应急业务

  (一)因通讯或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故障应急操作指引(试行)》(中债字〔2012〕1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急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二)“北向通”下分销应急业务和指令应急确认的办理截止时间为13:00。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通”北向通登记托管结算业务规则》(中债字〔2017〕102号)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现有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

  七、本通知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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