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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境外机构参与债市评级规则

2017-07-04 14:31  来源:经济观察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7月3日,在债券通“北向通”上线试运行备受瞩目之际,央行今日下午出台境外评级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市评级规则,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债券通今日正式运行,中国内地、香港债券通首日完成70.48亿元交易。境外机构参与债市评级在这个节点推出有何影响?

  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7月3日在香港举行的债券通投资者论坛上表示,央行正在对境外评级机构在境内执业的具体形式进行研究。他坦言,这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熊猫债以及投资交易境内债券市场都非常重要。

  一名来自券商资管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如果境外投资人参与到国内市场的时候对国内的发债主体希望有境外评级体系,可能是对于境外评级机构参与境内评级市场最主要的一个需求来源。但从短期来看,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早期来讲更多的以利率债为主。国债和一些相对优质的银行的金融债拥有自身的海外评级,所以对它们的业务促进可能不会特别大。境外机构参与境内债券评级早期可能也是低风险的债券为主,相对来说风险比较低。”

  “短期内应该不会有实质性影响。国外信用级别体系相对国内评级尺度太紧。从投资的角度来讲,可能希望有一套更有区分度的体系,但从发行的角度来讲,如果没有监管强度的要求,境内机构主动去找境外机构来做债券评级的动力应该很弱。”上述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央行公告表示,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除符合大部分境内机构评级规则条件外,还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经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注册或认证,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二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符合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监管原则;三是,承诺就所开展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或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信用评级监管合作协议;四是,具有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关于境外机构进行债券评级的监管,央行称将依法对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制定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规则,对申请注册的机构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并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市场化评价规则及结果,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并向市场公开发布。

  中债资信方面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称,境外机构参与债市评级,首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开放与发展。随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境外发行人和投资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内债券市场。

  其次,推动评级行业的包容式发展。评级行业的有序开放有利于促进境内外评级方法和技术的碰撞,推动评级标准体系趋于一致,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比性和参考性。

  最后,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机制。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过程中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是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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