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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损人利己白开心

时间:2017-06-20 09:11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量:

证券 操纵 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古老而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与不法商人囤积居奇,故意扩大供求矛盾,制造价格波动,通过低买高卖牟取暴利相类似,在证券市场中,也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合谋串通方式操纵股票价格或交易量,损人利己,中饱私囊。

  我们以江某操纵“X”和“Y”两只股票为例。2015年6月15日至7月31日期间,江某刻意规避监管,大量借用他人账户,通过融券形式先卖空开仓,当天在股票下跌时即买回平仓获利,巧妙地实现T+0获利。但江某在交易过程中,以多倍于市场买单的数量连续进行融券卖出申报,形成集中持股优势,且快速大量撤销委托,申报价格显著低于市场成交价,卖出委托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江某通过大量连续委托卖出申报,对其他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影响,加剧市场空头气氛,造成短时间多空力量失衡,强化了所操作股票的价格下跌趋势,而江某则通过反向交易获利11万余元。江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

  操纵市场案虽为传统类型案件,但近年出现的融券操纵、信息操纵、跨市场操纵等多起首例案件,使传统案件加速演变、更趋复杂。江某市场操纵案正体现出以下复杂性:一是“老手”设计操纵策略,江某同伙在国外期间就因涉嫌操纵市场,被多国监管部门盯上,回国后继续在股市兴风作浪,实施操纵行为;二是手法翻新,江某利用了融券交易T+0内回转机制,操纵当天即获取收益,通过融券业务“空手套白狼”,在手中无股票的情况下,仍能通过集中持股优势实施操纵;三是大量借用他人账户,企图规避看穿式监管,江某在操纵期间,利用其经营管理的公司雇用交易员,控制高达11个证券账户,集中下单实施操纵活动。

  市场操纵行为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误导和欺诈广大投资者,违背了作为证券市场基石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甚至还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市场操纵行为花样层出不穷,但无论如何费尽心机,都难逃监管部门的法网。

  操纵扰乱市场秩序,助长市场投机风气,《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包括“(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违反《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将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构建投资者综合保护体系,证监会从严打击各类违法活动,着力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投资者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审慎进行“追涨杀跌”的短线操作,谨防跟风操作而成为“接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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