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基金业协会在ABS领域开出的首张罚单,这一举措透露出重要的政策信号。
一、恒泰证券犯了啥事?
恒泰证券犯的事,简而言之即:在投资人不知情的背景下,擅自约定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涉事ABS业务是恒泰证券管理的“宝信租赁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宝信二期”)、“宝信租赁四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宝信四期”)和“吉林水务供水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吉林供水收费”)等三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上述三只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按照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归集至监管账户后,在专项计划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短期内迅速转出。在专项计划账户划转归集资金日之前,重新将资金集中转回监管账户。截至2017年5月底,宝信租赁从宝信二期监管账户转出的资金笔数为24笔,转出规模为2.75亿元;从宝信四期监管账户转出的资金笔数为21笔,转出规模为6.85亿元;水务集团从吉林供水收费的资金归集账户转出的资金笔数为188笔,转出规模为4.78亿元。
《纪律处分决定书》表示,自律监察委员会组建了审理小组,对恒泰证券以上违规事实和说明材料进行了审理。审理小组认为:
(1)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将专项计划持有人的利益摆在优先位置。根据有关法律和专项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管理人恒泰证券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有关协议购买基础资产后,基础资产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转让给专项计划。因此,专项计划监管账户的归集资金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原始权益人和专项计划管理人无权擅自动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擅自约定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2)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不仅未能忠于职守,反而认为“现阶段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质是为原始权益人提供的融资服务”,混淆了债务融资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从降低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在专项计划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始权益人、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谅解备忘录》,约定“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可由宝信租赁用于支付融资租赁业务的设备款或用于偿还宝信租赁向其他机构的借款”,并且多次从监管账户转出归集资金。
(3)上述行为违背了《基金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影响了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破坏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使得专项计划资产出现被侵占、挪用的风险。同时,恒泰证券未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我会报告上述《监管协议谅解备忘录》有关内容。
根据《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受理恒泰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6个月。暂停期满,恒泰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验收合格后,再予恢复受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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