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证监局昨日公布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员工白金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决定书显示,2011年7月,白金入职广发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在广发基金任职期间,白金和其妻子雷某共同控制肖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未按规定将其借用肖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向广发基金申报。
重庆证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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