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有一名50多岁的张大伯拿着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去了公证处,他不仅带齐材料,还带了个证人。
但公证员调查后竟发现,这张大伯的父母还好好地住在养老院,这是怎么回事呢?
男子为独占房产
竟伪造父母死亡证明办继承公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浙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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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
那天上午,张大伯来到杭州国立公证处办理窗口说:“我父母亲都已过世,想把他们的房子过户到我名下。”
“您要办理的是继承公证,材料有没有准备好?”
“前几天我已经来过咨询过,材料都准备好了。”张大伯一边回答,一边从包里拿出一叠材料。
张大伯是杭州人,他父母都是1930年代的人。他给出的父母死亡证明显示,父母去世时都已是耄耋之年,其中父亲在2015年过世,母亲在2016年年底时过世。这样算来,他现在过来办理遗产继承,时间上倒是差不多。
张大伯又掏出房产三证等,说就是他想要继承的父母名下的一套房。这是套有点老旧的房改房,面积不过50来平方米,不过地段倒是很好,位于河坊街附近的小营街道。
随后张大伯表示,他是家中的独生子女,对这套房产的继承是没问题的。“我自己也觉得很奇怪的,我竟然是独生子女,小时候念书时,班上的同学都有好多兄弟姐妹,就我不是。”张大伯主动跟公证员聊了起来。
且根据张大伯提供的人事档案中关于亲属关系内容的复印件上,子女确实只有他一个。公证员想着,那个年代的也有可能有独生子女,但也多追问了一下:“这个独生子女的情况,还需要更多的材料来证明,如果因为时间久远,书面材料缺少的话,可以找证人作证的。”
不料,公证员的话音刚落,张大伯马上拉过他旁边站着的一个男子说:“我知道我知道,他是我朋友,他可以作证人,帮我证明这一点。”
这位证人也在一旁帮忙说,他们从小就是朋友,一直知道张大伯是独生子女等。公证员再多问了几句后,这位证人颇有帮张大伯打抱不平的意思,反问公证员:“你这样是在故意为难人了吧?”
末了,张大伯还反复叮嘱公证员:“我对这个公证比较着急的,我马上要出国了,能不能尽快帮我办好?”
实则父母健在,还有3个姐姐
公证员想着要对当事人负责,同意先受理该案,马上去了相关部门核实、查询材料的真伪。但核实到情况,让公证员大跌眼镜。
公证员先去了社区,但社区工作人员看着两张死亡证明表示:“两位老人都去世了?这不可能啊,他们至今还在正常领退休工资呢。他们现在不住自己家,都住在养老院呢。”
公证员又马上去了派出所,民警一查。两老的户籍都没有被注销。那这两张死亡证明肯定有问题。但是户籍大厅的民警也仔细辨认了两张死亡证明,发现上面盖的章已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乍一看,还真看不出是伪造的。
且根据社区工作人员的“情报”,张大伯绝不是独生子女。随后,公证员又去查看了人事档案。果然,人事档案原件上记录的是两位老人共有4个孩子。如果张大伯说自己是家中独子倒是没错,因为他是家中老幺,上面还有3个姐姐。
而张大伯拿来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则是被他精心PS过,抹去了3个姐姐的信息。
等张大伯再次来到公证处时,公证员指出了他的谎言,并提醒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构成犯罪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前一秒还信心满满的张大伯顿时像泄了气的皮球,一副“我已经如此精心准备了,没想还是被识破了”的失落模样。
至于张大伯为何会想出编造父母死亡、隐瞒有姐姐的事实,来独占父母财产的这一方法,他并没有透露,他收回材料后就匆匆离开了。
新闻延伸: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提供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虚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按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继承公证办理须知(以具体咨询为准):
1、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档案查询情况》或《户口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死亡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家庭成员情况。
3、被继承人(死亡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用于继承)》或人事档案中关于亲属关系内容的复印件,例如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4、被继承人(死亡人)的遗产凭证,如房产三证、存折、存单等。
5、办理继承公证时还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