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置跟投机制 引入发起式资金
指引规定,提取业绩报酬基金应当引入发起式资金。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式资金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当锁定,在业绩报酬基金运作期间不得赎回,如果赎回上述基金份额,则后续不得再提取业绩报酬;如业绩报酬基金规模在每个封闭期前倒数第二个开放日超过10亿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下一开放日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追加1000万元申购该基金。
发起式资金中,管理该业绩报酬基金的基金经理出资比例应当不低于10%。这就意味着,这类基金,不投100万的基金经理别想管。
二、逐步计提法,年化收益超过基准才计提报酬
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应当在持有人赎回每笔基金份额时计算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只有当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的基准时,方能对超过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三、双高法,需要满足两条件
未采用逐笔计提法提取业绩报酬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取业绩报酬时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元的孰高值,二是基金业绩表现在考核周期达到或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