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4月底整个基金行业有375只新基金“超期未募集”,导致整个行业基金去库存压力较大。基金君获悉,目前对“超期未募集”情况再出新规,公募基金去库存压力全线缓解。
基金君获悉,对于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允许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是否延期募集。
此外,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出现三类情形的基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消除前,上报的所有基金产品均适用6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业内纷纷预期未来新基金申报会更合理。
“超期未募集”情况再出新规
据监管新规,由于注册制以来行业长期积累的超期未募集产品批文数量较多,短期内消化大量超期产品批文存在较大压力。
考虑到行业的现实困难,为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监管层将进一步完善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监管安排:对于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允许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是否延期募集。
延期募集的,应当及时提出延期募集备案申请;不再延期募集的,应当作出相关专项承诺,后续不再启动超期未募集产品的发行。
根据新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进行认真梳理、统计、分析,客观评估有关情况,于2017年6月5日前向监管层提交产品处理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送书面正式材料的,后续不再接收。
新基金申报更合理化
在过去“超期未募集”基金问题解决之后,相对应的监管层对未来新基金“超期未募集”情况要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新规,未来新基金申报会更合理,“量入为出”。
不过,相对应的监管层对未来新基金“超期未募集”情况要也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消除前,上报的所有基金产品均适用6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1、2017年6月1日后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出现超期未募集情形的;
2、2017年5月31日前已准予延期募集备案的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未在备案回函要求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募集的;
3、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未在2017年12月1日前进行募集的。
此外,监管层还表示,基金管理人应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理性规划和申报基金产品,共同维护市场效率和秩序。
这就意味着,未来基金公司要谨慎申报新基金,不能盲目申报。不少基金公司产品部门表示,这一新规缓解了新基金去库存的压力,未来会按照自身需求申报产品,尽量保证杜绝超期未募集情况。
基金公司申报材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17年6月5日前报送哪些材料?如下:
(一)公司对截至2017年5
月31
日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后续处理方案说明;
(二)公司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基金产品的处理措施明细表;
(三)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产品选择办理延期募集的,应当提交延期募集备案的申请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产品选择不再延期募集,应当提交相关专项承诺。专项承诺应当包括公司不再申请延期募集相关产品备案(需逐一说明产品批文);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理性申报产品;今后严格在批文规定期限内进行产品募集,出现超期未募集情形的,自愿接受监管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逾期未按第一项要求报送书面正式材料的,后续不再接收。
基金君再回顾下此前通知
在基金产品注册审查过程中,对于存在短时间内大量申报基金产品、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已批复未募集基金产品总数的60%、“迷你基金”数量较多、基金经理“一拖多”、一年内被采取两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监管层将委托相关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这一措施也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对防止行业盲目大量申报产品、刻意囤积批文起到了较好的提醒、警示作用;
二是,基金管理人申报产品趋于理性,盲目扎堆申报产品的现象有所缓解;
三是,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根据市惩投资者需求合理安排产品发行或变更注册,逐步消化超期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