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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体

2017-05-23 09:34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佚名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证券日报

    今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落地实施。近期,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正在加紧制定内部工作程序及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风控制度等。

  一位券商风控部门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经营机构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必须构建一系列相关制度及机制。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也是经营机构在《办法》实施后的一项重点工作。”

  根据《办法》,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业内人士认为,为了落实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需要经营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明确经营机构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时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由经营机构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绝不是单纯增加经营机构的负担和控制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上述人士表示,在不断对自身推荐的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分级的过程当中,经营机构可以不断加深对产品、客户和市场的认识,提升自身的分析能力,更好地针对客户设计和推荐各类投资产品,承担起“卖者有责”的义务,提高差异化的经营和竞争能力,增强长期竞争力,由短期的粗放式收益转为获取长期的“精耕细作”的收益。

  《办法》还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据悉,北京证监局近日要求辖区各基金经营机构对《办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开展自查,自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技术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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