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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定义公益信托时坚持“完全公益”原则

2017-05-31 17:30  来源:证券日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证券日报

  对于发展公益信托,业内众多的信托公司还是非常认可的,尤其是现在公益信托已经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鼓励,更是给金融市场上发展公益信托的机构带来了信心,也为推动这种信托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帮助。

  在大资管行业中,公益信托的发展最为迅速,也是国家鼓励的信托业务之一,其对于公益事业的定义较为清晰。与此同时,自2016年9月《慈善法》施行后,信托设立的事前审批制变更为事后备案制,极大的提高了慈善信托的发行效率。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0.85亿元,合同金额30.85亿元,涉及教育、扶贫、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从慈善信托的规模来看,22单慈善信托的合同规模中超过1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的占比最大,共计9单;而1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下的分别设立有8单、5单。慈善信托的设立规模并不拘泥于门槛限制,而是更加灵活多样。

  而从期限结构上来看,现行的具有公益慈善目的的信托期限跨度较大,从22单慈善信托来看,无固定期限的有3单,3年以下的有3单,五年期的有6单,10年期的5单,永续型有5单,各期限类型分布较为均匀。

  值得关注的是,研究员指出,目前我国定义公益信托时坚持了“完全公益”的原则,即“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因此严格来看大多数标榜的公益信托都只属于“类公益信托”。

  “完全的公私划断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允许公益与私利并存的模式或能更好的鼓励公益信托发挥应有的作用。”上述研究员认为,近期较为火热的股权公益信托就属于类公益信托行列。相较传统固收类投资,股权信托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管理和价值变动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改善了公益信托收益率低,难以发挥应有价值的窘境。从我国对公益信托的支持力度来看,未来或有更多类型的公益信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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