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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境外消费超千元要“汇报” 但是微信支付宝不在内

2017-06-03 12:58  来源:东.方.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报道:今年9月1日起,外汇局将采集银行卡在境外单笔1000元以上消费消息。记者注意到,新规要求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中的新规。

  境外消费千元要“汇报”
  为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据悉,此次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外汇局介绍,采集范围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具体包含:(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不涉外汇管理政策调整
  外汇局称,当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据统计,2016年境内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国内现行银行卡境外交易国际收支统计主要采用总量统计模式,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

  外汇局表示,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外汇局指出,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支付宝、微信不在范围内
  境外很多商户现在可以使用支付宝和微信了,那么它们需要“汇报”吗?据了解,境内银行卡关联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微信等,在境外交易还不属于信息采集范围。

  而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昨日消息一出,迅速引发关注。设定“1000元人民币”让不少人意外,“在国外刷卡购买一件衣服或一套化妆品的交易信息都将上报给外管局?”有网友问。

  业内人士表示,有关此次外管局出新政监管的目的或主要是监管具体消费内容,以防转移资产的行为,因为境外刷卡不占境外取现年度限额,大额度卡有时甚至可以通过刷卡购置房产等。

  此前,针对换汇、跨境交易等行为,相关部门也下发了多份文件。比如2016年12月30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跨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随后2016年12月31日夜间对银行下发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个人购汇申报需要细化到用途和时间。央行和外管局均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大对洗钱、腐败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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