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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365讯  挂牌公司对外投资进行外延扩张有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能力,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但部分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不当或信息披露不及时,使得投资者难以全面地了解公司真实情况,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鉴于此,小编将结合案例解析的形式向投资者介绍挂牌公司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履行的正确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

一、挂牌公司应履行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有哪些?

挂牌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在法律层面应遵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挂牌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在业务规则层面应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因此,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备并以临时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挂牌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或未及时将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全国股转系统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六章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案例1: 2014年,挂牌公司Y经审计净资产总额为671万元。2015年7月,为了实现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挂牌公司Y开立了证券账户,分两次向该证券账户汇入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和200万元,共计700万元。同时委托T公司进行理财,通过上述证券账户购买二级市场A股股票和分级基金。截至2015年12月15日,该股票账户共计亏损3,481,725.88元。主办券商知悉该对外投资事项后,督促挂牌公司Y立即进行整改,由实际控制人W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个人自有资金补足了前述委托理财的亏损部分,并对上述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及时全面的清理。

挂牌公司Y的上述对外投资行为是否依法合规?

挂牌公司Y的上述行为既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又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此构成对外投资违规。

首先,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Y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审议程序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Y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不含)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决定;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挂牌公司Y上述700万元的对外投资超过了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671万元),却未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违反了对外投资事项审议程序。

其次,《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挂牌公司Y并未就上述对外投资事项披露信息,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全国股转系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Y、挂牌公司董事长W某和信息披露负责人L某采取了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案例2:挂牌公司H于3月7日取得受理通知书,4月10日,挂牌公司H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向拟设立的公司W货币出资24.5万元,占49%的股权。5月10日,挂牌公司H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公司W注册资本增加到880万元,挂牌公司H向公司W的货币出资增加到430万元。5月13日,公司W就前述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增资至880万元。6月1日挂牌公司H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函,6月16日首次信息披露,未披露挂牌期间对外投资情况。6月23日正式挂牌。

挂牌公司H在挂牌审查期间向拟设立的公司W出资以及增资的行为是否依法合规?

《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自提交挂牌申请之日起至我司出具同意函之前,公司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均需及时报告挂牌业务部。挂牌公司H在挂牌审查期间发生对公司W的投资事项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及时披露,构成对外投资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同时,挂牌公司H董事长S某,董事会秘书G某未能履行忠实、勤勉尽责义务,对于挂牌公司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四条以及《通知》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H及公司董事长S某,董事会秘书G某采取了相关的自律监管措施。(原标题:

投资者教育案例三:挂牌公司对外投资违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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