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目标任务,为新时期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业界深入探索城市特色风貌的理论与实践赋予了时代命题。
城市特色风貌是城市实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的统一
城市特色风貌是指一个城市富有个性的外观风格与形象,由独具匠心的空间功能布局、别具一格的建筑风格色彩、因地制宜的环境绿化美化等三个基本要素所构成;三个要素之间有机联系、相互映衬、相得益彰。城市空间功能布局是城市特色风貌的基础性要素,直接担负的是城市的承载能力、使用功能和结构布局,同时也具有深层的审美功能;建筑风格色彩、环境绿化美化既要满足人们视觉美好和内心欣赏的审美功能,同时也是城市空间功能的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本质上说,城市特色风貌是实用性(功能性)与审美性(观赏性)的统一。只讲实用功能不顾审美效果是城市建设的单纯功能主义(实用主义),脱离实用性而一味追求审美则是城市建设的唯美主义。
由单纯追求实用功能到讲究实用性与审美性的统一符合城市风貌建设的历史规律,标志着城市文明发展的重大进步,也是城市风貌建设理念与实践的历史性转变。我国的城市风貌建设正处于这样的转变中。对于我国正在建设和将要建设的许多城市来说,尤其要秉承科学的城市风貌理念,在设计和建设具有前瞻性的现代化城市空间功能的过程中,坚持历史性与现代性相统一、整体性与结构性相统一、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建筑风格色彩和环境绿化美化建设。建筑风格色彩以赏心悦目、历久弥新为追求,环境绿化美化以绿意盎然、开放共享为目标,对历史悠久、风格独特的老城区改扩建,其建筑(群)宜与原有风格色彩保持相近,适当扩大休闲、绿化空间,以巩固和保持城市传统风貌;而新城区建筑(群)外形则可选择与老城相呼应、现代新颖的建筑(群)形态和建筑(群)外墙色彩(即与老城主色系元素适度衔接、色泽雅正、质地优良的外墙面材),以体现历史传承与现代城市的完美结合,达到赏心悦目的境界;环境绿化美化则可根据环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绿化、水系模式和树木(分常青、落叶类)与草坪品种并配之以喷灌系统,且在城市适度建设湖泊水系及人文景观(包括雕塑),以塑造大气精致的城市特色风貌。
当前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状况考察
在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方面,古今中外不乏成功范例。纵观我们国家城市发展历史,自古就有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的传统,北京、西安、南京、丽江、绍兴等古城杰作,无不彰显出功能、风貌兼具的特征和先人们的智慧与灵性。改革开放近40年,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全国城市建设速度空前加快,城市的承载力、带动力、辐射力和影响力发生历史性巨变,其中北京、上海、深圳、杭州、长沙等众多城市特色风貌建设效果显著。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新时期城市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门出台《若干意见》,其中对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新的要求,标志城市特色风貌发展与功能布局并重思想的基本形成,中国气派、民族特色城市发展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正视当前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薄弱环节,主要包括:对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管理的认识尚浅、重视程度不高,加上财力基础约束,重功能结构布局、轻特色风貌规划建设在观念意识、建设实践中普遍存在,成为影响城市特色风貌形成与发展的首要因素;现有各级政府城市规划审批职能注重对城市空间功能结构布局规划的审查,而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管理的审批体制与标准体系、评价监管机制空缺或不具有刚性约束力,导致城市特色风貌规划无依据、无标准,建设基本处于无序、自由生长状态,不少城市缺乏特色、千城一面;有关城市特色风貌规划设计的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短缺,设计能力严重不足,尤以市、县更为突出,导致重功能布局、轻特色风貌设计,不少城市脱离传统、标新立异。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也严重滞后。
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实现路径
建立审批制度。城市特色风貌规划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以从制度层面确保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作用。在现有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特色城市发展模式与经验,扩充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审批、评价制度。
制定标准体系。要依据自然禀赋,制定因地制宜的风格色彩、绿化水系规划指南,为政府审批机关和规划设计机构提供标准依据。
提升设计能力。做好城市特色风貌规划设计,关系到建设一个什么样品质风格的城市以及怎样建设城市的重大命题。各类城市规划设计机构要按照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的新要求新形势,抓紧推动城市特色风貌规划设计能力建设,转变城市规划设计观念,适应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的时代要求,服务和支撑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的战略需求。
加强基础建设。要建立培训制度,依据业务职能,由省级政府统一负责,建立省、市、县城市特色风貌规划管理、审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包括分管副市〈县〉长、规划局负责人)、设计机构负责人培训制度,对城市特色风貌建设相关制度规定、标准指南等进行专项培训,以深化对城市特色风貌的认识、提高决策把关能力。要在高等学校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艺术等相关专业开设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管理类课程,以从根本上解决后继有人的问题。还要开展理论研究,建立相关研究基地,支持开展城市特色风貌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以完善城市特色风貌理论与技术体系,为特色城市的深入发展提供基础支撑。与此同时启动《城市规划法》的调研论证,适时将城市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