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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更好 电商需要多些共同发展意识

2017-06-10 14:59  来源:法制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法制报

 竞争的底线在于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不能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竞争的伦理在于竞争手段必须经得起阳光打照,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

  随着“6·18年中大促”日趋临近,近日有媒体报道,某电商为筹备促销活动,把近百个品牌拉入其会场,对中途要求退出会场活动的商家进行强制锁止后台的措施。同时,另一知名电商也不甘示弱,被传出“在自己的强势品类服装上玩起‘二选一’的商业手段,要求相关品牌商必须退出某某6·18的活动。”这些消息一经传出,消费者纷纷表示自己是电商大战的受害者(6月8日央广网)。

  前有人们熟知的“双11”大促销,后有马上要到来的“6·18年中大促”,互联网电商的“造节”功力真是越来越强。只要这样的“消费时点”对消费者有利,那就应该支持。只是这样的“消费时点”充满着创新,但也充满着竞争。而当竞争失控时,也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可以说,两家著名电商如今卷入了全面竞争。这种竞争是人们希望看到的,但遗憾之处在于,竞争也存在一些见不得光的东西。事实上,双方互出杀招的做法并不是第一次出现。这些年来,双方在竞争上经常“过激”,不仅让一些商家、品牌无从选择,也“误伤”了消费者。这也是舆论一直想问的,竞争非要你死我活,非要出一些狠招甚至歪招吗?

  提到竞争,人们不禁想到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肯德基与麦当劳。在不同的市场领域里,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肯德基与麦当劳,分别互为竞争对手。拿肯德基与麦当劳来说,这对“欢喜冤家”,无论市场表现是好还是坏,总被人们同时提及。许多时候人们会发现,在一条街上,一个麦当劳旁边有一个肯德基。双方之间,既有竞争也有共赢,双方在竞争中互相提升实力,拉开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距离,实现了共同发展。那么问题来了,国内品牌之间,为什么很少出现这样的竞争关系?

  时代发展到今天,“一山不容二虎”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对于一个商家来说,很难做到一家独大,在业内拥有绝对话语权。真要是如此的话,恐怕也要面临垄断的指控。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市场足够大,足够容纳不同的竞争主体。拿电商领域来说,有资料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这个市场如此之大,难道容不下两三家电商平台吗?而且,这个市场还处在发展过程中,再出现几家世界级电商企业,也并非没有可能。

  在电商领域的竞争中,企业就不能多一些共同发展意识?从市场容量和维系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共同发展是完全可行的。但互联网是有底线的,也是有伦理的,电商之间的竞争也要有底线、有伦理,没有必要“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竞争的底线在于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不能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竞争的伦理在于竞争手段必须经得起阳光打照,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一些“下三滥”的做法应该为电商平台自觉摒弃。

  电商平台之间,没有必要把双方关系定位于“你死我活”。有人讲,良性竞争有赖于平台自律。但鉴于一些电商平台已经进入了“死胡同”、找不到回头的路,有关方面也应该出手,及时叫停那些不合理的竞争手段,尤其是对那些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做法。

  损害行业发展

  一些商家迫于压力挂出公告或者通知,声称有关订单作废,不再发货。这实际上已经迫使部分商家既和相关电商平台方面发生违约现象,同时又和消费者之间产生了违约问题,已经损害了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双方共同的利益。良性的市场竞争是好事,既可以促进竞争的各方通过提升服务、降低成本等等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同时又可以让第三方的消费者从中受益。但是一旦这种竞争突破了底线,就会损害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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