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记者3日从中国新闻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3日表示,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有记者问,最高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工作,不久前还专门召开了全国性的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破产重整在处置“僵尸企业”中发挥什么作用?最高法院对于做好下一步的重整工作有什么想法?
对此,贺小荣表示,强调破产拯救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重要功能,并在此理念指引下,成功审理了一系列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他指出,下一步,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着重加强和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重整是用来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的,而不是简单、机械地保持企业存续。是否适用重整程序,要以对企业及其破产原因进行精准识别为基础和前提。当前,要防止将重整作为单纯减债的手段,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
第二,要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比如,可以在正式进入重整前引导企业进行预重整,通过预重整阶段多方博弈和充分谈判来真实展现企业价值,然后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依法对预重整阶段的成果予以确认和保障。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