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金融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探索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切实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明确要求。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2016年7月,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债)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在深入推动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
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欢迎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