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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新规实施 不准变花样带客购物

时间:2017-05-18 09:39 来源:昆明日报 浏览量:

  距离云南旅游市场秩序整治22条新规4月15日实施,已有一个月时间。针对22条新规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近日,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昆明市旅发委相关人士接受本报专访,对《解答》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对于游客广泛关注的购物问题,旅游部门明确:导游可以带着去有购物点的景区,但不能通过限定游览线路、安排景区工作人员“喊客”、参观商品生产流水线等“花样”,变相安排游客购物。

  问:内部设有购物店的景区、餐厅、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等场所,是否能作为接待团队游客的场所,在旅游合同中约定?

  答:22条新规实施一个月以来,旅行社询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能不能将花之城、七彩云南文博园等内部有购物店的景区等安排到旅游行程中。对此,《解答》明确,可以作为接待旅游团队的场所在合同中约定,但在合同中不得约定购物事项或另行安排自费项目。

  在此前对旅游购物店的巡查中,发现部分景区存在游客进店的情况,只不过不是由导游带去,而是由景区工作人员带队进入。

  针对这样的状况,《解答》明确,旅游行程开始后,旅行社及导游不得指定购物、另行安排自费项目或带团队游客进入购物店购物;不得通过限定游客游览线路或限定游客行进线路,以及通过安排工作人员以“拉客”“喊客”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团队游客进入购物场所消费;不得以安排就餐、路边停车休息(拍照、上厕所等)、参观商品生产流水线等名目,变相安排游客购物或另行安排自费项目。

  同时,《解答》也明确,在旅游合同及行程中,可以安排以商品交易为主的A级景区(如4A级景区螺蛳湾),因为以商品交易为主的A级景区属于景区景点。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对类似景区,导游在行程讲解中应以景区景点的介绍为主,不得以介绍具体的商品、商铺为名,变相诱导游客购物,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也不得指定具体商铺购物,不得带团队游客进店购物或通过限定游览路线和行进路线等方式,变相安排游客购物。

  此外,《解答》还明确,针对旅游景区、休闲参观游览点、车站码头、餐厅、酒店、休息区、路边店、演艺等团队游客聚集场所存在限定游客游览线路或限定游客行进线路,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进入购物场所消费以及景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组织团队游客进店购物等行为,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清理整治,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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