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成先生2014年12月中旬,在河北唐山“冀东之星”奔驰4S店花54万元购买了一辆特价库存车。据成先生介绍,这辆车是4s店销售人员主动推荐给他的,是一款商旅车——进口梅赛德斯——奔驰R350,当时的市场价是60多万,由于既是库存车、又是展车,所以特价出售。成先生说,他当时觉得“很划算”,所以在看车当天就付清了全款。
成先生:“我说为什么便宜?他说这车是库存车,也是展车,卖的时间长了,后来经过我们再三的商量以后,54万给我的,他这车市场价是66万。
让成先生没想到的是,车提回家后麻烦接踵而来。先是因为交强险保单字迹模糊无法上牌。换回保单后,人和车又被警察扣押,原因竟是警方怀疑车辆为走私车或盗抢车。
成先生:“我是2014年的12月18日提的车,我就想还是上2015年的牌子吧。到了2015年1月,我到唐山车辆管理所办上牌的手续,他说你保险单打印的不太清楚,让我去换强险单据。随后我就到4s店跟他们换,他们把看不清的强险单据收回去,把这个新的强险单据放在我车后座,我也没看。到车管所再次上牌的时候,警察就把我们控制了,控制在屋里,说我们这个车是盗抢车或者走私车。”
警方确认车辆是从4S店购买的之后,扣留了车辆手续,让成先生开着车离开了车管所。后来4S店的工作人员向他解释说,车辆既不是走私车也不是盗抢车,被扣押纯属误会,并称无法上牌,只是关单出现点问题,很快就能处理好。
但在这之后,成先生又等了一个月也没人通知上牌时间,不过,4S店这时为成先生提供了一辆代步车。就这样,又等了几个月,仍无法上牌,成先生怕这种等待会遥遥无期,就自己跑到当地车管所询问无法上牌的原因和处理进度,结果得到一个让他意想不到的答复。
成先生:“找车管所去询问,才得知这个车被销售过,在秦皇岛已经被卖出去过,注册过后又注销了,是退回来的有质量问题的车,我们这才恍然大悟。”
车管所给予答复的同时给成先生开具了相关证明,证明中写明了这辆车无法上牌的原因。后来,成先生还联系到首次购买这辆车的购车人,了解到对方是在2014年3月在唐山市冀东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4S店购买的这辆车,行驶7000多公里后,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反复维修多次仍没修好,而申请的退车。成先生后来也从河北秦皇岛市车管所调取了相关的证据资料。
新车先是被误解成走私车或盗抢车,现在又变成有质量问题的退修车,成先生认为,4S店的做法涉嫌欺诈销售,于是,他在2015年底将唐山市冀东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南路4S店告上了法庭。
成先生:“我就开始诉讼,但是法院第一审判我败诉,我又上诉,上诉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理由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理此案事实不清,然后又发回让重审,去年2016年11月份发回重审,重审到现在又没有音信,我心里太委屈,两年半多了。”
对于上过牌照的退修车算二手车还是新车?在没有签订购车合同的情况下,有发票、缴税证明、车管所开具的无法上牌的证明以及原车主退车证明等证据资料,能否证明4S店是把这种车辆当新车卖给了自己?如果能够因此确认4S店把退修车辆当新车卖,那这种行为算不算欺诈?成先生说,他到现在对这些问题都还是一头雾水。
成先生向记者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两张发票分别显示,原车主购买这辆车时,车价为66万多,成先生是花54万买到的这辆车。车管所开具的无法上牌的证明资料和原车主退车证明资料分别显示,无法上牌的原因是,“经车管所网络科核查,这辆车曾在河北秦皇岛市车管所办理过注册登记业务,后因质量问题而注销登记。由于此车已进行过新车注册登记业务,故车管所无法为此奔驰商务车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业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由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现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为进一步核实清楚事件原委,核对过相关资料后,记者拨通了唐山市冀东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南路4S店经理杨先生的电话。杨先生给出的答复出人意料。
杨先生:“我们有一个客户提前买了这款车,是这辆R350,然后又换成了R400,这个手续什么都退完了,然后我们放在展厅里面重新销售,就是这款车可以理论上应该叫准新车,它可以上新车的所有的发票和手续,但是他有7000公里的公里数,因为这个原因我们给他优惠了,给他优惠了26万左右,这个市场所有价是79万8,我们是54万卖给他的,而且您要是买一个新车,然后有交强险,上面有7000多公里,这个车还会当新车买吗?所以我们一定是提前告诉他了,然后我们优惠了20多万块钱,后来我们也不知道这个车暂时不能上牌子,发现不能上我们提供了130万的代步车,然后使用期间他说要这款车,我说得补差价,他就说他不补,车也不给我们。我说您必须把您的手续给我们,我们协助您上牌,他说他不提供这个手续了,不给我们发票也不给我们关单,这些东西他都不给我们,不提供手续以后,我们才把那个代步车拿回来的,所以这个纠纷是这样产生的,而且我们也走了相关的法律程序,现在这个事件拖了两年了,正常的车如果开了发票两年之内不上牌要走一个很麻烦的手续。我们一直要求他配合配合,他也都没有配合。”
消费者和4S店各执一词,到底孰是孰非?在没有签订购车合同的情况下,有发票、缴税证明、车管所开具的无法上牌的证明及原车主退车证明等证据资料,能否证明4S店是把这种车辆当新车卖给了消费者?如果能够因此确认4S店把退修车辆当新车卖,那这种行为算不算欺诈?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邵桐对此做出分析与解读。
记者:您认为,4S店经理的答复是否存在疑点?
芦云:“我认为4S店经理的答复有避重就轻之嫌。首先,对于消费者购买的车辆,4S店作为经营者来讲,应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在此案中,4S店没有做到对消费者的完全告知,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判断,进而购买了这样一辆车。其次,4S店经理说到了其他问题,包括赠送交强险、提供代步车等。我认为这跟他的销售行为是区别开的,主要是销售时没有告知消费者具体的情况,所以导致后面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销售行为本身而言,这显然涉嫌构成欺诈,若按照现在的《消法》条例讲,他应承担欺诈的责任。”
记者:若的确是4S店把库存车当新车来卖,您认为这种做法能否算作欺诈销售?若的确构成欺诈销售行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芦云:“如果将二手车当新车卖却没有告知消费者,这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就此案来讲,现在的车主已经联系到原来购买这辆车的旧车主,旧车主对原来车的车况也进行了相应的描述。综上情况,我认为4S店很显然把旧车当作新车去卖了,虽然在价格上给予了相应的优惠,但这并不能代替其需承担的责任。此案件中,违法违规销售的成分更大一些。除此之外,关于说这辆车可以在车管所重新办理手续,我认为不一定能正常走程序。所以,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我认为疑点重重,瑕疵重重。”
记者:4S店能顺利的把这种车辆当新车卖给购车人,而购车人往往是在上牌照时才发现问题,您认为其中的问题到底出在哪?
芦云:“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会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由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购买车辆时会很难获取有效的信息。作为经营者来讲,他趋利避害的思维致其隐瞒了一些真实情况。实际上,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并且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可能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在买车时一定要多注意合同、发票的问题,特别是发动机号、生产日期、库存时间以及PDI检测等,这些细节都必须进行详尽的了解。”
记者:您认为,购车人能否通过一些方式,在购车前就能查明车辆是不是二手车、退休车等情况?
邵桐:“现在只有一种可能性,如果车辆是通过大幅优惠的情况下向外销售,那么,这时就要提高警惕。若消费者认为车辆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应先了解到车辆的基本信息,比如车架号,然后向厂家打电话进行咨询,此车辆是否销售过、维修过以及检测过。在通过厂家的客服人员得到肯定答复之后,消费者再衡量是否接受能折扣的价格。也就是说,在对车辆购买前的信息不了解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厂家的服务渠道来进行详细了解,而不能仅仅听信4S店销售人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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