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30 21:41 来源:中国证券网 浏览量:
6月30日,上交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交所表示,为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履行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规定,上交所将原第九十八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为《第九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今日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订后的公告主要适用情形包括:一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其相关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结果公告的,适用本指引。
二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适用本指引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三是,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及上市文件中已作出减持股份预披露承诺的,应当按照承诺要求,参照本指引履行预披露义务。
四是,股东根据其他相关规定或承诺披露减持计划、进展或结果公告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此外,上交所特别指出,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不适用本指引。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结合减持规则、前期相关承诺以及股份限制等情况,合理、审慎确定减持计划,并充分评估其可执行性。在计算公司股份总数时,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行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计算大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A股、B股和境外上市股份(含H股等)。另外,上市公司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主体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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