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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

时间:2017-08-09 10:07 作者:刘飞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量:

金融监管 商业银行 破产

  财经365讯 银监会8日发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91号建议的答复称,目前,银监会正在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

  该条例的起草将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风险处置中与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协议相关的暂缓金融衍生品合同的终止净额结算权力,为快速、有序处置危机银行提供充分保障。

  此外,银监会也将与立法部门加强沟通,推动法律制度对终止净额结算的支持和保护。同时,银监会与ISDA就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净额结算安排保持沟通,并与商业银行充分交换意见。2017年5月23日,银监会召集中国银行等4家银行进行座谈,就净额结算安排和保证金要求等最新进展进一步沟通。

  银监会表示,现有法律与终止净额结算规则并不冲突。在其他配套制度上,目前,银监会正在修订的关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和信用估值调整等计量体系,也充分认可净额结算的风险对冲作用。

  关于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160号建议的答复称,银监会正在配合人民银行制订逆周期资本监管规则。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建议各国采用“信贷/GDP”这一比例的实际值与长期趋势值的偏离度作为逆周期资本要求的参考指标。具体到我国实践,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将根据我国经济运行和银行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科学慎重选择逆周期资本监管的参考指标和实施方案。

  针对上述第7160号建议里关于拨备覆盖率的问题,银监会表示,当前国内外经济运行仍面临不确定性,为有效应对信用风险,银行业有必要继续保持较为充足的拨备水平,强化风险抵补能力。保持充足的拨备水平对于抵御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合理制定逆周期资本和拨备监管要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有利时机多提拨备、充实资本,切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针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11号(财税金融类191号)提案里关于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金融同业管理试点的建议,银监会答复称,支持对选择少数规模大、运行比较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开展参照金融同业管理试点的问题进行研究。

  银监会进一步表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金融同业管理试点,有利于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交易对手的合作积极性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有助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可持续商业模式,促进行业发展,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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