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出版集团”)承诺:将其所持的数量为 1,602,944,478 股,占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山东出版”)现已发行总股份数量 76.81%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 6 个月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
公司股东山东新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投资”)承诺:将其所持的数量为 32,714,242 股,占山东出版现已发行总股份数量 1.57%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 6 个月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新地投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山东出版集团及股东新地投资承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山东出版集团及新地投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收市后,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及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10.16 元/股的情况,触发上述承诺履行条件。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分别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山东出版集团及股东新地投资出具的《关于延长所持山东出版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的承
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山东出版集团承诺内容如下:“将所持有山东出版的全部 1,602,944,478 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 6 个月,即自 2020 年 11 月 22 日起延长锁定期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延长的锁定期内,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持的上述股份不予出售或转让,如有
因公司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情况而增加股份的,增加的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的承诺进行锁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山东出版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2.公司股东新地投资承诺内容如下:
“将所持有山东出版的全部 32,714,242 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6 个月,即自 2020 年 11 月 22 日起延长锁定期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延长的锁定期内,山东新地投资有限公司对所持的上述股份不予出售或转让,如有因公司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情况而增加股份的,增加的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的承诺进行锁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山东出版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擅自减持、违规转让所得相等部分的金额。”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山东出版集团及股东新地投资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6 个月,此次延期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行为。
特此公告。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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