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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体制改革攻坚关键在于落地

时间:2017-05-24 09:39 作者:姚琦 来源:法治周末 浏览量:

体制改革 食盐

    据《经济参考报》5月19日报道,截至目前,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已全部出台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目前,各地正在加速推进盐业“政企分离”,今年年底前,我国将建立全新的盐业监管体制。

  盐之价值,饮食与工业均不可缺;盐之产销,市场与监管皆不可少。食盐本身的战略意义和加碘健康的初衷,有其必然性和历史性。但国内长期实施的盐业专营体制,因其实施中的诸多弊端,确已须作重大、及时的调整;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方向,应该深入、再深入。

  本次食盐生产销售的重大变革,始自国家发改委2014年5月废止的《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标志,此后,盐业行业迅速作出积极的反应,不少地方出现了颇具代表性的盐业争议和诉讼案件。这也凸显了盐业行业全局性改革的紧迫性、以及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的期待。

  2016年4月,国务院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推出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力推以食盐为核心的国内盐业行业产销与监管体制改革。按照《方案》所定之工作责任落实基调,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地方盐业改革方案,都在近日已全部得到发改委与工信部两大部委联合批复,全国范围的盐业体制改革已进入落地、落实的新阶段。

  在这次改革中,打破传统的政企不分模式,是盐业改革的主攻点。在最具代表性的食盐行业中,得利于专营基调下的盐业运行传统,盐业专营公司“一块牌子两副筷子”的吃法,极大扭曲整个行业的生态布局与上下游利润分配;并且,再配以产、运、批和销四大纵向分割与地方性互通封闭的横向限制,政企不分的弊端,早已大于同样能保障食盐安全、科学健康的市场手段一样能取得、能保证的社会价值。

  专营模式的绝对化、监管责任的虚位化,参与各环节企业利益的弱势化,反而激出造假、参假、违规生产、黑户经销等“附加效应”。

  因此,无论是《方案》以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措施督促,以及31省市上报地方体改方案看,大多强调盐业主管机构进行裁撤、职权重组、盐业公司脱钩。后续关键要看,地方盐业公司的角色定位。

  盐业主管机构的职责归属,改革并未移除,从国家工信部到地方盐业主管机构,仍将是“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的第一负责者。本次改革主要去除的,应是其曾经的企业角色,以及假借主管职权而制定的非正常准入限制、地区标准或分配模式。

  由此,要求盐业主管机构回归本色,明确成为新的、开放性经营的规则制定者,监管的落实者,其他包括食药安全、工商、质检等多部门则继续履行自身职责监管。要避免改革回头就要确立清晰的主管和监管分工。考虑到定点化生产资质已不再放开,后续关键是看,在有关批发、销售资质的规则、标准的制定、执行中,公开、透明和公平的成色。

  鼓励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允许跨区域开展盐业批发与零售、盐业各环节价格普遍实施自主定价,这一系列改革的重点举措都是尊重市场规律和商品自由交易的基本要求。往昔屡次改革努力反复顾忌的食盐安全保障、市场有序发展等命题,其实与是否放手让市场做主并不直接相关。

  在尊重市场的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可以换个视角去看待盐业安全保障。因为,并行不悖的储备机制,必要时的干预机制、市场化多主体、多层次的法治监管体系,已足够让我们放心,盐业与粮食的安全一样可实现。后续关键是看,市场的力量,是否足够发挥充分。

  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的盐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被视为改革努力的阶段性成果,未来依靠新局面、针对新问题,还可再改革。

  现阶段还无法、或暂时不宜立即消除掉的,诸如,食盐生产企业定点化、数量化审批限制,暂且不会再增加生产甚至批发资质的基调,现有大型生产、批发类盐企、地方性盐业公司等都为大型国企的现实,都可能促发既有产销环节中的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开始谋求超额利润,或者,开展非正常的上下游兼并。如若再加之可能出现的,某些地方盐业体制改革不一定落实到位的隐忧,极有可能出现一些企业形式掩盖的,或攀附地方变相保护的新型限制食盐竞争的行业态势。

因此,改革后的主管机构、监管部门,应保持足够警惕,应对价格数据有跟踪、检测机制,对规则、标准制定实施公平审查机制等。

  针对万一可能出现的有违盐业改革主旨,谋求非法限制竞争,进行或明或暗的盐品价格协调等,应由政府相关竞争执法部门予以坚决查处;再比如,因竞争过火,虚假宣传等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及时的调查,或对权益主张者给予足够的支持。

  此次盐业的改革,已如这炎热的夏日不可阻挡。雷声隆隆许久,就等瓢泼的疾雨尽快有力的落下,才能激发出一场勃勃的生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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