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电视剧《我的前半生》正在热播,最近的热度真的是热得烫手啊!就在此剧刚一开播之初就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追捧,其中陈俊生和罗子君因为小三凌玲的插足而离婚,离婚之后因为房产的原因闹得不可开交,其实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较大的支出,而婚姻则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近几年国内离婚率快速增长,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要面对“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那么剧中由马伊琍饰演的罗子君已经和陈俊生离婚了,陈俊生出轨最后的结局是什么?我的前半生陈俊生结局是好的吗?陈俊生离婚后被法院判净身出户,变成穷光蛋的陈俊生,小三凌玲还喜欢他吗?陈俊生最后和谁在一起了?我的前半生陈俊生结局曝光,一起来看看吧,顺便来看看女主如何处理房产问题的!
《我的前半生》陈俊生为什么出轨
我的前半生中马伊琍饰演的罗子君是位家庭主妇,结婚十三年来一直照顾好家里,做陈俊生背后的女人,然而老公陈俊生却喜欢上了扮猪吃老虎的凌玲,他喜欢凌玲的温柔、善解人意、顾全大局的性格,对于家中的母老虎罗子君日益讨厌,只是他没想到凌玲的这一切都是伪装出来的,以退为进终于逼迫陈俊生和罗子君离婚,陈俊生净身出户,凌玲的美梦破碎,不在伪装,露出自己的真面目。
我的前半生凌玲露真面目
陈俊生罗子君的离婚,最开心的就是凌玲了,比不过罗子君在贺涵的帮助下不但夺得了儿子的抚养权,还让陈俊生净身出户,陈俊生变穷光蛋,凌玲富太太的美梦破碎,于是去找了罗子君希望将大房子留给自己,并且对于罗子君也有补偿。陈俊生知道后和凌玲大吵一架,他怎么也没想到之前一直喜欢的凌玲竟然是因为钱才和自己在一起的,凌玲心机婊真面目揭露,陈俊生后悔不已,声称“你不觉得吃相太难看了吗”,看来此时的陈俊生已经有所预料了。
冒着生命危险给大家剧透了陈俊生的结局,下面小编整理了几篇离婚时分割房产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杨小姐起诉要求与冯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冯先生同意离婚,但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房屋是自己的。
经审理查明,涉诉房屋虽系双方婚后购买,但系冯先生与其父亲和其姐姐共同出资,结合银行交款凭证、冯父与冯姐姐的陈述及登记在冯先生单方名下之情形,法院认定涉诉房屋为冯先生单独所有。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么根据婚 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二: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吴先生与李女士2009年结婚,李女士父母在2012年出资购置一套住房供小两口居住,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婿吴先生的名下。2014年9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李女士的父母在女儿女婿登记结婚之后购买涉案房屋,其出资意图在于保障女儿女婿的家庭稳定,是对吴先生和李女士双方的赠与行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三: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
王先生与陈小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价值40万元。由于感情不和,王先生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陈小姐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割房产,认为房产是属于自己的,因为房产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陈小姐婚后双方父母为他们共同购买的,产权证上只登记陈小姐的名字。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 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应当按照当时双方父母出资所占的出资比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如果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一般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为 共同共有。如果父母出全资的,一般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为按份共有。如果双方父母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对方的赠 与,一般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四: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
张女士称与王先生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现在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将房屋判给自己。王先生不同意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诉争的房屋系婚后购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双方的工作性质、收入,可以确认诉争房 屋张女士父母出资96万元、王先生父母出资81万元,但是双方父母都未明确表示赠与哪一方。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 以,房产共同所有,分割时应该平分。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一般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案例五: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
汪女士和章先生结婚后在北京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章先生经济上比较困难,30万元的首付款都是汪女士支付的。因为汪女士不具有购买北京市 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房产证办在了章先生的名下。现在汪女士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章先生同意离婚,但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为房产证上登 记的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认为,虽然汪女士支付了房子全部首付款,但是把房子登记在章先生名下是在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个人财产出资对对方的赠与,所以涉案房屋按双方共 同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购房,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 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财产处理。
写在后面的结束语:都说婚姻是爱情坟墓,可是黄泉路上有一个人的陪伴总比一个孤单来得好,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老话说“筷子不碰碗沿你就吃不了饭”,夫妻也是如此,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要做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离婚不是必须要走的一步!如果真走到这一步那也是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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