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2018-034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8年4月27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现场
会议于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安路3号广州富力丽思卡尔顿酒店二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15:00至2018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佳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09353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5.423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09292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5.404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2
名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935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935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3、《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0935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935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5、《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0935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6、《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0929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13%;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0929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13%;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6393%;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3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20929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13%;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8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754%;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360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39%。
9、《关于继续调整优化营销网络的议案》
同意20935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0935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1、《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0935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36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39%。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与本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
1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20935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
同意20935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
同意20935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5、《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调整收购北京中福康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方案的议案》
同意20935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16、《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补选刘湖源先生、王立军先生、刘宏娟女士和董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6.01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湖源
获得同意票数2092961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25%;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34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754%。
选举结果:当选。
16.02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立军
获得同意票数2092929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1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2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295%。
选举结果:当选。
16.03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宏娟
获得同意票数2092929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1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2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295%。
选举结果:当选。
16.04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 昕
获得同意票数2092929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1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2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295%。
选举结果:当选。
17、《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补选施海寅先生和方东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7.01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施海寅
获得同意票数2092945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17%;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18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525%。
选举结果:当选。
17.02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方东标
获得同意票数2092929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71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2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295%。
选举结果: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王朝曦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3日、2018年2月13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4月25日和2018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郭恩颖、程时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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