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廊坊市政府获悉,该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确保环比不增长。
《意见》中称,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实行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非当地户籍居民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当地户籍居民已经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
《意见》提到,要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30%;使用公积金购买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调整至60%。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对新建商品房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备案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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