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16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公布。新版负面清单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负面清单缩减至百项以内。
自贸试验区的第一份负面清单来自上海自贸区,设立之初为190项,2014年,调整减少至139项;2015年,在自贸区扩围之际,该清单又减至122项,同时扩展到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如今,2017版负面清单将覆盖现有的11个自贸试验区。
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
从具体内容看,新版负面清单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比如,在制造业领域,新版负面清单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等。
在服务业领域,新版负面清单取消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在文体娱乐业领域,将“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根据规定,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商务部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累计设立外资企业8734家,吸收合同外资6880亿元人民币。上海经验推广后,广东等3个自贸试验区累计设立外资企业12712家,吸收合同外资11357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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