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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法律制度框架。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发〔2014〕4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开前门、堵后门”的理念,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增强地方经济财政发展可持续。为进一步开好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在依法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同时,财政部积极推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债务限额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近期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

  印发《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力度,也有利于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问: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进一步强化了专项债券及对应项目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券信息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增强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市场化定价等市场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市场融资自律机制的形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

  二是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依靠对应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明确了不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探索实现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有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范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外,进一步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提高专项债券流动性,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程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四是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的管理创新举措。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试点发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开展试点,有利于在妥善控制专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发挥专项债券积极作用,加大补短板力度,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三、问: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哪些特点?

  答: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落实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既与现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政策高度衔接,又在规模管理、项目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债券规模。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是债券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三是债券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是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包括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五是偿债责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四、问:地方政府如何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答:一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市县管理责任。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承担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冠名到具体项目,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

  三是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具体发行准备工作。遵循债券资金谁使用、谁管理的绩效管理原则,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提供必需的项目信息等,合理评估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风险,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

  五、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如何对应资产?

  答: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等。这些项目形成的对应资产,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摸清底数,动态监测。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二是强化管理,合规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原标题:财政部: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防控财政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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