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朱康军在操纵“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两只股票中,先后控制陈某明等42人的4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在其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两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分别获利约1.797亿元和8802万元。
从公布的具体违法情况来看,朱康军以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方式影响股价的行为明显。在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期间,“铁岭新城”共有72个交易日。在此期间,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数量占该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在10%以上的有46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3.89%;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有34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47.22%。
同时,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买入“铁岭新城”申报与卖出“铁岭新城”申报之间存在成交情况的有28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38.89%。
在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中兴商业”共有332个交易日。在此期间,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有82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4.70%。朱康军控制的账户组买入“中兴商业”申报与卖出“中兴商业”申报之间存在成交情况的有67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20.18%。
证监会认为,朱康军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且其涉案行为均服务于其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这一不法目的。为此,朱康军在听证阶段提出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也与证监会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