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资管君提问:根据银监会的规定,该项目需交纳信托保障基金100万到中国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该100万资金或由信托公司代垫,或由融资公司缴纳100万,通过信托公司转交。中国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是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企业牌照,到项目结束后退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退给企业,收益是按银行一年基准利率1.5%,再加活期基准利率0.35%退还,这项业务是信托项目派生出来的,理解为不是资管产品。请问该笔业务理解是否正确,需缴纳增值税吗?同理,信托财产缴纳的信托保障基金怎么理解。
骏哥回答:根据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第二条规定: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可见,保障基金是一种行业性互助资金。国家专门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资者等认购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计入基金余额。净收益率低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审议。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性资金信托和融资性资金信托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与信托公司结算。信托公司在每个信托产品清算时向其认购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发生信托产品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根据本案例提问,融资者或者信托公司认购保障基金,其募集的基金财产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该公司就其募集资金运营所产生的应税收益缴纳增值税。
经过向X资管增值税群友了解,这100万需要缴纳的信托保障基金通常是从募集的资金中直接支付。比如,信托计划发行募集到1亿资金,从中提取100万直接缴存到保障基金公司,剩余的9900万投放给融资主体。信托计划在向融资主体收取利息时,仍按照1亿元资金作为基数收取利息。也就是说,在信托运营环节,这一百万的保障基金,既作为运营环节贷款基数,向融资主体收取了利息;又作为保障金存款基数取得了利息。我们不可能将这两块收入都归结于资金运营环节,视为资管产品的运营收入。事实上保障基金公司给信托公司的利息,信托公司都会原价或者加价返还给融资主体。我们建议将保障金公司兑付的利息收入,包括信托公司加付的利息收入,都作为融资主体自己取得资金后单独存放在特定金融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照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收入对待。或者理解为这是融资主体对保障基金的投资,保障基金对其投资者并不承诺保本,融资主体取得的所谓利息收入实际上是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随时关注财经365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