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面临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北京一中院5月4日一审宣判,不支持欣泰电气的全部主张,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幅度适当。
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欣泰电气本周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表示,“公司已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称“正在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根据深交所此前披露的信息,欣泰电气退市进程有七个阶段:一是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二是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三是深交所作出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四是公司等待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届满,五是深交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六是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七是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目前,欣泰电气退市进程处于第四个阶段。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交所将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前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证监会2016年7月5日对欣泰电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深交所最早将在今年6月左右对其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但随着欣泰电气的上诉,这一日期有可能被推后。
了解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欣泰电气上诉实为继续拖延时间之举,“一方面是想维持现有局面让公司存续经营,另一方面是想拖延投资者索赔请求以便争取时间再做对策。”
欣泰电气全部主张被驳回
庭审中,双方有三个争议焦点,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第一,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欠缺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第二,违反《证券法》第13条规定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是否构成189条所指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第三,原告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北京一中院认为,欣泰电气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无直接关联,不予采纳;证监会提交的全部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予以采纳。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这些违法行为“确已无庸议”,欣泰电气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书在回应双方争议点时写道: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就足已对市场投资者的判断产生误导,从而对证券发行秩序和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其当然属于《证券法》第189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的情形之一;专业机构的意见并非证监会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依据;欣泰电气认为证监会没有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的职权,是对行政职权的误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原告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原告所持虚构收回应收账款情节显著轻微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投资者索赔不能再拖
根据北京一中院5月4日的判决书,欣泰电气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欣泰电气本周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表示,“公司已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希望此案能尽快有结果的投资者担心,随着上诉提上日程,对欣泰电气的索赔请求会因此一再拖延。此前,欣泰电气5月3日公告,已陆续收到21名投资者诉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起诉状,相关案件已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欣泰电气已聘请专业律师团应诉。根据上述案件的传票,相关案件已于4月19日进行第一次庭审,截至公告发布日此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尽管兴业证券此前公告称,拟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但至今仍未公布明确方案。不少投资者按捺不住,害怕先行赔付方案不能落地,而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兴业证券今年3月16日表示,正在努力加快进程,争取尽快正式确定赔付方案,并特别指出,进行先行赔付不受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的影响,不会因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或暂缓先行赔付的实施。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此前对财新记者表示,按法律规定,民事赔偿金的优先级高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和刑事中的罚金;但实践操作中,因民事诉讼的流程漫长,常出现的结果是,民事赔偿启动的时候,钱很可能已经被罚没了。对此,他建议可以考虑先将罚款或罚金安排到赔偿基金的具体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