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和深交所日前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沪深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多散见于各类业务规则中。《办法》使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证监会相关标准保持了统一,同时,采取独立业务规则的形式也将有助于全面、系统地规范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据前述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进行了两大方面的调整:
一是根据证监会《办法》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证监会《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中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需要同时符合资产性资质和专业经历的要求。其中,资产性资质要求机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专业经历要求机构及个人具备一定的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为落实证监会《办法》的要求,深交所和上交所《办法》调整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证监会《办法》中的专业投资者保持了一致。与现行规则相比,沪深两所《办法》增加了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的专业经历要求;同时,资产性资质要求也根据证监会《办法》进行调整,主要为机构净资产从不低于1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2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从不低于3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并设定了期限要求,与证监会《办法》进行衔接。
二是根据债券风险属性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范围进行调整。为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沪深两所《办法》根据债券风险属性的不同,区分了不同的投资者适格标准。具体而言,债项评级低于AAA的公募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调整为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个人投资者仍可根据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继续投资大公募公司债券及/或债项评级AAA的小公募公司债券。同时,为使沪深两所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加全面、灵活,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两大交易所《办法》设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而言,当债项评级下调至低于AAA、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亏损、发生债务违约或者严重违法等情形时,则调整为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的债券,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深交所和上交所也调整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沪深两所将此前存量公司债券统一纳入本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制范围,即2017年7月1日起,债项评级低于AAA的,只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
至于不满足适当性新标准的投资者该如何处理其现在持有的债券,沪深两所表示,2017年7月1日起,投资者应该根据沪深两所《办法》的规定,在其所属投资者类别所对应的债券范围内进行投资;根据现行规则买入的债券,如超出交易所《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到期,不得再行买入。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证券经营机构前端监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责任。相关条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承担确认合格投资者具有债券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义务,并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