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年的立案调查之后,中信证券(16.360, 0.57, 3.61%)、国信证券(13.040, 0.41,3.25%)、海通证券(15.080, 0.35, 2.38%)日前收到监管层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3家中国顶级证券公司均因违法向司度提供融券服务,分别遭顶格罚款3亿元、1亿元和255万元。按照惯例,证监会不久将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至2015年是中国证券业大发展的黄金时代,为了比肩国际一流投行,国内龙头券商纷纷发力投资者机构化和引入国内外对冲基金。2015年的一场股市异常波动,年轻的中国证券业未经得住法律的考验,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作为中国顶尖的投行,最终也被监管层认定为违法向机构开展融券服务。
违法提供融券服务
纵观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违法为司度开立信用账户,向其提供融券服务的过程,仍能体会到彼时中国证券业为了吸引高频交易的对冲基金,所体现出的“诚意”。
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但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中信证券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7天后的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
但是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2010年3月发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的规定,中信证券需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的情况下,方可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无独有偶,拿下龙头券商中信证券后,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但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相较于中信证券和国信证券直接违反相关法律为司度贸易开立信用账户和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的违法行为则稍微复杂些。
2015年4月,上海司度选定富安达基金作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管理人,海通证券作为托管人以及证券交易经纪商,上海司度自己则作为委托人。但上海司度外部接入系统未经富安达基金直接连接海通证券,富安达基金实际上已成为名义上的管理人,那这款产品实质上已经成为富安达基金的一款非主动管理型产品。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非主动管理型产品需交易半年方可开立信用账户,但产品又要求立即开立信用账户。于是,2015年4月20日,海通证券与富安达基金沟通明确了这款产品为富安达基金主动管理型产品,后富安达内部讨论盖章确认,于5月8日形成主动型管理情况说明函。同日,海通证券嵊州营业部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开立普通账户,5月11日开立了信用账户。
从形式上看,中信证券和国信证券直接违反法律为司度开立信用账户,而海通证券为了避开相关法律,协同出具了认定相关产品为主动管理型产品的不实说明。但在本质上讲,3家公司均属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
均遭顶格罚款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出现了第(七)情形,将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今日的公告,这3家券商均被顶格罚款。
除了被责令改正和给予警告外,中信证券领到遭没收违法所得6165.58万元,顶格罚款3.08亿元。海通证券仅违法所得50.97万元,被顶格罚款也仅为284.83万元。国信证券行业排名虽然不如海通证券,但通过司度违法所得高达2088.67万元,最终被顶格罚款1.04亿元。
尽管证监会对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均采取的了顶格罚款,但对这3家券商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则较为宽松,均采取了警告和处以10万元罚款,远未及“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原标题:中信国信海通各遭顶格处罚:还记得前年那个司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