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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网贷备案办法差异化 细节分析监管趋严态势

2017-07-06 16:42  来源:零壹财经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零壹财经

7月3日,深圳市金融办下发《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此前厦门、广东、上海三份相关备案登记办法相比较,深圳首次设立了备案登记八项门槛、明确了备案后六条红线,监管进一步严格。

和6月1日上海金融办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两份地方性监管文件,对备案登记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条文、细则上存在一定差异,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管思路的异同。


差异一:上海须提交十三项申请材料,深圳十五项

沪、深两地相关办法,在备案登记流程上,均为四大步骤。

一是网贷机构向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是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则向社会公示1个月;三是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四是市金融办若认为网贷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深圳与上海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最大差异在于深圳对申请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提出了八大要求,这八大要求构成了备案登记的准入门槛:

(一)设置风控合规部门,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三)建立了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防篡改、防入侵、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六)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七)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类要求在地方性备案登记办法中系首次提出,此前厦门金融办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金融办印发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均未有此要求。

从条文来看,深圳在申请材料上,比上海提出了更多要求项,如"总分支机构所有对公账户的开户行、账号"、"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介机构、担保机构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意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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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二:上海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时间较长

针对机构的备案登记的审核,上海、深圳两地时间区别明显。

深圳地区要求,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政府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政府、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材料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上海地区要求给予的时间则相对宽松。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差异三:深圳新增"撤销备案"红线

此次深圳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中,也首次提出网贷机构一旦触及某些违规情形,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其备案: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备案登记后,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备案登记信息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作出撤销备案的决定。

(四)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

(六)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差异四:资金存管属地化,深圳要求更明确

上海地区在6月1日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意见稿中,最早以明文形式提出"存管属地化"原则,具体条文表现为: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深圳地区则在备案登记的八项门槛中提出更为明确的属地化原则,要求网贷机构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网贷机构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深圳地区也要求网贷机构应在完成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总结

整体来看,深圳地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最大特点有二,一是既设定了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的八大门槛,也设定了备案登记后的六条红线,这比此前厦门、上海地区的备案登记办法更为严格,也意味着获得备案后,网贷机构也并非就此"万事大吉"了。二是在依循北京、上海提出的存管属地化原则后,深圳更明确地提出资金结算账户及存管银行应当开设于在商业银行的深圳分行及以上级别机构,此举将意味着对网贷机构资金流与账户更强的属地化管理。

(原标题:从上海、深圳网贷备案办法差异分析监管趋严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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