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地区多家网贷平台反映,广东(非深圳)地区的监管层在平台整改过程中,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广州一家P2P平台高管表示,该要求是在6月底口头通知,当时还没有文件,但态度比较坚决。6月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中,并没有要求禁止债权转让,但在6月底平台交整改计划时,监管层就口头要求禁止。一家非广州平台高管也表示,“上个月底开会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去掉这块(债权转让)业务。”
此外,广州等地区,多家平台于最近收到的整改通知书中,其针对债权转让作出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此次针对的是不包括深圳市在内的广东地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第十条第8点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整改要求提到,平台产品“债权转让”出借人之间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在债权持有周期内通过网络平台系统进行债权转让,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禁止性行为的相关规定。
在《暂行办法》刚推出之时,业内就进行了解读分析,认为对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并不会禁止,近一年时间内行业中也少有对此进行讨论。
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总监于百程认为,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网贷平台为了解决借款标流动性问题的一种功能创新,这一功能在不少平台都有,特别是借款期限较长的大平台。对这类平台来说,如果缺少个人债权转让及类似增强流动性的功能,就会损失一部分对流动性有要求的出借人。
有消息称,目前P2P平台上常见的“债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平台客户未到期债权转让行为和服务,都属于虽无期限分拆的主观故意,但形成了期限分拆的客观事实,并由此形成蕴含风险,因此都需要整改,整改后平台不能再对客户提供“债权转让”服务。
“暂行办法”所禁止的“债权转让”是指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证券化类的产品,比如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因为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久而久之,必然产生风险。(原标题:网贷整改加速进行 广东禁止P2P个人间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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