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东(深圳除外)在P2P平台整改中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券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广东省金融办于7月17日下午,召集广州地区的P2P平台,会议上再次传达了禁止个人债权转让的规定。
笔者曾参与P2P监管规则制定,相关整治方案、监管办法出台后,第一时间进行解读。
笔者认为禁止个人债权转让的监管措施欠妥,禁止个人债权转让尚没有上位法依据,且目前只有广东省禁止个人债权转让。
广东省这一做法可谓是史上最严。国务院2016年4月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10月对外公布)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暂行办法”)对“债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细化,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此前,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等媒体报道,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2017年3月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中发现违反《网贷暂行办法》的典型行为包括:“(1)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2)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3)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4)对接典当行;(5)对接保理公司;(6)对接小额贷款公司;(7)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可以看出,除了广东省外,无论是中央层面的整治方案和监管办法,还是其他地方的整治实践都未明确禁止P2P债权的个人转让。
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中提出对“违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整治,但并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结合《办法》的负面清单制度可知,债权转让的违规行为包括:“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从负面清单的基本逻辑以及整治方案的表述可推知,债权转让行为在合规方面仍有较大创新空间。
个人债权的转让也不能理解为金融行为,单纯的债权转让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其他特别法对个人债权转让未做明确禁止的,仍然准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的,仍应注意,不得违反国发38号文、国发37号文等的相关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就P2P债权转让而言,债权本身如果是平台上产生的,允许在平台上转;如果是其它平台产生的债权,或者是其它性质的债权,如果提供转让,就类似于资产证券化,类似于金融行为,需要相关牌照。
P2P债权转让有一定风险,底层资金频繁转让可能会增加信息的不对称,扩大信用风险,但完全的禁止方式并非解决上述难题的唯一可行方式,也违反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监管目前更应该完善技术驱动型监管,在监管中引入科技手段,构建RegTech,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各种手段加强技术监管,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触达。金融科技监管必须更加谨慎地平衡鼓励创新和风险治理之间的关系,同时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活跃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原标题:人大教授杨东:禁个人P2P债转不合银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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