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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3000半年要还90万 沪将严打套路贷

2017-08-17 09:47  来源:金融超市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金融超市网

  金融超市网消息,“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常的借贷目的是获利,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合同;而这样的借贷却是签署两份合同,虚构金额,同时还存在暴力、非法拘禁、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当一部分放贷者根本没想要借款人还钱,他们从一开始盯上的就是借款人的房产等资产。”


未成年人借3000半年要还90万 沪将严打套路贷


  17岁的杭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想借3000元,半年多之后竟然要还款90万元,逼得他偷出家中的房产证,将自家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了他人,才算还清了这笔钱。无独有偶,今年3月,时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10万元“小额贷款”不出2个月,他手上的借款合同数额已经变成了110万。然而,这桩旁人看起来明显不合理的交易,对方却能拿出看似无可辩驳的“完美”证据:每一笔合同上都有时先生的亲笔签名,他的房产作为“信用背书”已被网签转卖,他的银行账目上有多笔汇款进入的流水证明。


  近期,上述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严重。今天上午,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本市近期打击“套路贷”案件的情况。检方表示,为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有效遏制犯罪,本市检察机关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共将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集中诉至法院。另据统计,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年8月10日,本市检察机关已受理“套路贷”案件62件171人,已起诉22件52人,法院已判决15件31人。


  想借3000元,半年之后要还90万


  2015年1月24日15时许,在本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在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朱某等人诱骗杭某签了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条,并通过王某、被告人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


  次日,瞿某、唐某在工商银行同济大学支行转账16万元给杭某,按照要求,杭某当场取出12万元现金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朱某、王某等人分赃化用,杭实际得款仅为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同年8月10日,被告人瞿某伙同被告人应某至杭某家宝山区共和二村48号楼下找到杭某,以当初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并给杭某两个选择,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顿,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让父母还钱;二是瞿某帮杭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帮杭某放贷赚利息赎房,以此诱骗杭某作出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的选择。


  8月下旬,瞿某伙同应某,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带杭某至本市大连路、大柏树等处P2P、小贷公司操作抵押贷款,在操作不成的情况下,进而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至本市南京西路699号链家总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10月21日,马某支付了29万元、22万元、17万元房款后,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某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期间,杭某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2015年10月2日、29日,瞿某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由此让杭还清欠款。


  另查明,2016年8月,在第一次找锁匠偷房产证后的二、三天,瞿某、应某又找锁匠,让杭将一本房产证放回家中大橱抽屉。2016年2月4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房产销售给杨某,当杨某付清全款要求入住时,被害人杭某及家人才发现瞿某所还房产证系伪证。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以2015年8月28日为估价时点,共和二村48号某室房屋价值194万元。


  近日,瞿某、唐某、应某被宝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的傅某等人另案起诉。


  放贷者一开始便盯上房产


  据上海市检察院介绍,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


  首先,放贷者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为幌子,欺骗杭某签订了一张虚高的借款合同。4万元的借款合同,杭某实际拿到手的仅有5000元。事实上,这正是“套路贷”的惯用手法,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时先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况,明明只有1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却写着20万元,据时先生回忆,对方称:“这是行规,如果你不能按期归还10万元,那么就要履行20万元的违约合同,这是对你的约束。”


  接下来,便是要制造虚假的流水,也就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他们确实向借款人转账了借条上写明的金额。但随后,他们又会要求借款人取出多余现金,在没有监控的地方,将大部分钱归还。同时,他们还会保存好银行的流水记录,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方便日后伪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由于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远小于借条上的金额,部分借款人会出现逾期无法还款的情况。这时,放贷者便会上门讨债,以言语威胁甚至暴力殴打的方式,迫使签订新的借条,并使用借款人的银行卡反复做银行流水留下“证明”,将借款金额不断推高。“在今天这个案例中,瞿某逼迫杭某写下90万元借条后,先后转账60多万元,制造借款假象。事后,这笔钱全部以现金的方式回到了瞿某手中。”


  当借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放贷者便会要求借款人以名下房产等作为抵押,签订“阴阳合同”,声称如果还不清借款,就将房产或其他资产抵押作为约束。然而,据办案民警介绍,即使借款人有能力还清第一笔借款,放贷者也会通过不主动提醒逾期、人为制造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甚至躲到外地等种种手段,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但是,只要还款时间一过,原本消失的放贷公司就会再次出现,以逾期为名催讨高额的滞纳金、手续费等,如果借款人不同意,便会遭遇暴力催债。“相当一部分放贷者根本没想要借款人还钱,他们从一开始盯上的就是借款人的房产等资产,每一步都是为了让借款人将房产抵押。”


  从本次检方集中公诉的案件可以看出,“套路贷”的手法非常细致,犯罪行为呈现团伙化、组织化。5件案件均系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均为3人以上,最多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达15人。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流水作案”: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有稳定的放贷圈,有职业的讨债人,有专门的平帐公司等。有的案件已初具犯罪集团规模,有明确的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些团伙还专门撰写了诈骗、敲诈勒索“剧本”。


  受害者中出现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然而,当借款人最终不堪放贷者无止境的骚扰,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面临着诸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自己亲笔签名的合同,与借条金额相符的银行转账记录,甚至还有自己取出现金走出银行的画面……据办案人员介绍,放贷人员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在借贷环节中刻意保留了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使得受害者在民事诉讼中很难打赢官司。


  “此类犯罪团伙作案手法隐蔽,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情况十分复杂。在我们本次起诉的案件中,有一个团伙还专门请了律师参与其中,确实给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上海检方表示,对于涉案的纠纷属于“套路贷”还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又或者是高利贷,检方会根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我们主要会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案证据是否互相印证,是否指向嫌疑人涉嫌实施‘套路贷’,这部分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二是在分别诈骗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我们也会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述的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看看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相似的遭遇;三是嫌疑人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比如放贷金额为什么高于借款人实际需求等。”


  检方表示,本市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在检察环节体现从重打击的政策导向,在法律框架下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套路贷案件和高利贷不同,其实质是针对被害人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对于采用诈骗或者威胁方式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符合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我们将认定为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套路贷”受害者多为急需用钱,名下又有房产的本地居民。但在本次集中公诉的5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的被害人涉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从目前来看,被害对象从急于用款的人,扩展至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甚至有心智不健全的人士。有犯罪嫌疑人利用大多数被害人消费不理性、自控力不强、金融知识不丰富等特点,用‘套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犯罪。”


  检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急需用钱时,应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相信路边的小广告。同时,需要增强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重要证件被不法者利用,签署合同时对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提出反对。如果遇到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发放高利贷情况,应及时向公安刑侦部门报警,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线索,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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