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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变相收取高息 网贷吃亏案例

2017-09-11 20:23  来源:信息时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信息时报

昨日,广东省高院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据悉,今年1-7月,全省法院共办结涉及金融借款、民间借贷、银行卡、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一审案件共8.60万件,结案标的额908.08亿元;办结涉及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类犯罪一审案件共769件1214人。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网络借贷、期货交易、估值调整、网络盗刷、让与担保、融资租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独立保函追偿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等与金融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整治资本融投资市场,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支持金融创新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功能。

据介绍,近年来广东法院立足金融审判实践,积极回应金融改革发展现实需求,公正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为广东全面推进金融发展,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交易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广东法院审结涉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案18.64万件,结案标的额2185.18亿元。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网贷35.6万只给30万?法院认定只借了30万

夏某是某网贷公司的股东,以其自有资金通过网贷公司借款给王某,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35.6万元,夏某将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王某交纳给网贷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和服务费后转账给王某。后王某仅还款5.9万元,夏某诉至法院,主张借款本金为35.6万元,并提供了向王某转账30万元的凭证,以及代王某交纳上述三项费用共5.6万元的网贷公司收据。

广州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夏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民间借款关系。夏某无充分证据证实网贷公司已依约就上述收费向王某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借款本金在一次性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向借款人支付,明显排除或限制了借款人获得足额借款本金的权利,属于变相收取利息。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夏某实际转账支付的30万元。判决王某向夏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24.1万元及利息。

互联网金融在活跃资本市场的同时,亦催生了新的风险点。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可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为互联网金融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司法保护。同时,对融资平台以咨询费等为名目而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依法予以调整,从而平衡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更好地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2

网络盗刷银行不协助补救,被判全赔

乐某进在某银行开通的一张借记卡账户于2015年5月29日凌晨短时间内,绑定了6家网络支付平台并连续发生了24笔不正常交易,被盗取存款。乐某进发现资金被盗后立即挂失并报警,其后到银行办理索赔,但银行并没有给其任何材料填写,也未指引其该如何处理,导致被盗资金中有1.1万元无法追回,遂诉至法院。

中山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储户发现资金被盗并及时通知银行后,银行即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储户进行追索的附随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故判决银行向乐某进支付未能追回的存款损失1.1万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中山中院维持原判。

目前科技发达和网络金融高速发展,网络盗刷违法犯罪活动频发。本案通过判决强化银行在网络金融发展中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银行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原标题:借款变相收取高息 网贷30万先扣5.6万(案例))

标签网贷 借款 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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