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深交所向乐视网发下问询函,要求乐视网就贾跃亭曾对上市公司许下的“借款、“增持”承诺落空事宜做出回答。
深交所称,据乐视网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专项披露的公告》,贾跃亭承诺将减持所得资金全部借予上市公司使用,自收到上市公司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贾跃亭将还款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增持乐视网股份。但乐视网2017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已向贾跃亭归还全部借款。
深交所要求乐视网逐笔说明公司向贾跃亭还款的时间、金额、还款原因,以及贾跃亭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并说明理由。并要求乐视网于9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第一财经此前报道,2014年以来,贾跃芳、贾跃亭姐弟以“向上市公司借款”、“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等为理由进行减持,累计套现约140亿元。但截至目前,减持曾许下的借款承诺、增持承诺均落空,这是否构成信披违规尚未可知。
2015年5月,乐视网公布贾跃亭的减持计划:贾跃亭计划半年内减持不超过乐视网总股本8%的股份,约1.48亿股。减持前,贾跃亭持有乐视网8.3亿股,占全部股本的44.85%。
随后6月,贾跃亭启动第一次减持,于当月1日—3日累计减持约25亿元,持股比例从44.85%降至42.3%,减持金额25亿左右。四个月后,贾跃亭再度减持,2015年10月贾跃亭向鑫根基金转让1亿股,转让金额32亿元。至此,贾跃亭上述减持计划在半年内即完成。
贾跃亭的第三次套现,发生在2017年的1月13日。乐视网披露,乐视致新、乐视影业、乐视网在内的三个主体,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来自融创中国旗下嘉睿汇鑫、乐视关联方乐然投资以及华夏人寿合计资金超过168亿元。其中,约150亿来自嘉睿汇鑫。在这之中,贾跃亭将其持有的乐视网1.7亿股转让予融创中国,套现金额60.41亿元。
仅仅依靠出售乐视网股权,贾跃亭个人即套现117.41亿元。此外,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其姐姐贾跃芳分别于2014年1月、2014年12月和2015年2月累计减持套现约22亿元。
再回头看,2015年7月,面对减持所引发的激烈争辩,贾跃亭曾这样回答:“在全世界没有一个公司的创始人,把自己的股票卖出去上百亿,长期五年免息借给上市公司。”
“最重要的是,你要判断减持是为了什么。”彼时,贾跃亭接受媒体公开采访时曾称,如果大股东减持是为了享乐,那当然可以看做利空,甚至是公司经营可能出了问题,但他的减持是继续投入公司,为了乐视的经营和创新。“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贾跃亭这样认为。
此外,贾跃亭及贾跃芳的数次减持,原本皆伴随有借款或增持承诺。
乐视网于2014年12月、2015年2月两次与贾跃芳签订《借款协议》,分别承诺将借款1.78亿元、不少于15亿元,借款期限均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用于补充乐视网营运资金。如出一辙的是,在2015年的两次减持中,贾跃亭亦承诺将其减持所得全部借给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同样将是不低于60个月的免息。
在相关减持公告中,贾跃亭承诺,将在减持后配合乐视网办理借款手续,并依法信披。对于32亿元的借款,贾跃亭还于2016年5月14日追加了增持承诺。乐视网2016年年报披露,贾跃亭承诺第二次套现的32亿元将全部借予上市公司使用,上市公司还款后,所还资金将于六个月内全部用于增持乐视网股份。若增持均价低于减持均价,则减持所得款项与增持总金额的差额将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以上承诺,贾氏姐弟并未严格履行。从过往的公告来看,乐视网仅于2015年6月23日与贾跃亭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贾跃亭承诺向上市公司提供不少于25亿元借款,借款期限将不低于10年(120个月),且免收利息。
乐视网2015年年报披露,当年贾跃芳对乐视网新增借款3.86亿元(期末总借款14.02亿元),与承诺的金额存在巨大出入;贾跃亭则向上市公司实际借款20.71亿元,不足25亿元。上述承诺借款的借款期也未大于60个月。据2016年乐视网年报,当年乐视网归还贾跃芳借款9.68亿元,剩4.34亿元未归还;归还贾跃亭借款20.68亿元,仅剩250.07万元未还。而归还借款这段期间,正是乐视网甚至整个乐视的资金困难期。
对于为何采取这种操作,乐视网称,借款虽为无息借款,但该部分资金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计入财务费用和资本公积,而对公司损益造成直接影响。乐视网认为,如公司沉淀不必要的控股股东资金反而会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大股东借款采用随借随还模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所需以及经营业绩统筹考虑来保证借款的时间和规模。
“随借随还”的模式实际上也并未继续。2017年以来,乐视网在危机中越陷越深,此后未获得来自贾跃亭和贾跃芳的借款,贾跃亭远走美国,增持计划亦未有音讯。
按照深交所对创业板信披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所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证监会信披规则中亦有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做出的承诺事项,包括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称,大股东做出的承诺可被看做一种与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的“承诺”,大股东若失信,理论上上市公司以及股东可以追诉。(原标题:贾跃亭借款增持承诺落空 深交所发函追问乐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