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身为国有控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东升支行合同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经查,杨某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东升支行合同制员工,其工作业务来源系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非银行内部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批准或研究决定。杨某从事的工作仅为一般性事务工作,并非从事公务。中国建设银行属国有控股公司,虽国有股份占绝大多数、但毕竟存在外资、公众持股的情况,不能将全部公司资产视为国有。杨某虽具有管理银行资产的职责,但并不能认定其直接管理国有资产。因此,不能认定杨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有挪用公款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杨某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2013年8月,法院一审认定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赃款人民币5706235.70元继续追缴。
4.检察机关两次提出上诉法院均裁定驳回抗诉
2014年3月,检察机关对该生效判决提出抗诉,11月,此案被指令再审。
2015年4月,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生效判决。
2016年1月,检察机关再次提出抗诉,2017年4月,此案被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再审此案认为,杨某为建行普通合同制员工,工作来源是与银行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经过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批准或任命。同时,杨某作为银行普通前台柜员,从事的仅为一般性事务工作,并不负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因此,杨某不应认定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裁定驳回抗诉,维持此前生效裁定,即“驳回抗诉,维持生效判决”。想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关注财经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