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待遇哪里领?户籍地或缴费满10年参保地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一次性缴费怎么转?出具证明或建立临时账户
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以及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已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不再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此类人员在省内其他就业地参保的,由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重复领取怎么办?清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账户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据悉,今年1-4月市本级养老保险关系转出200人,转入377人。
●缴费年限怎么算?包含视同缴费年限
除另有特殊规定外,缴费年限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市、县、区)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相应(市、县、区)的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5年10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或证明,结合档案记载,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可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将相应年度记为视同缴费年限;转出地应按月提供1995年10月1日之后的缴费信息,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信息将相应年度记为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