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规定》,被行业称为“新国十条”。其中的第二条(四)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险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我理解,这段话已经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即保险行业的职能要从“社会保障的补充”转变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保险行业地位要从社会保障的“配角”转变为“主角”,保险行业责任要从单一的保险责任转变为更多的社会责任。
更重要的是,“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政府要用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目前已经出台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和即将出台的个人养老保险递延税政策,都是落实“新国十条”的具体举措。
从国际发达保险市场看,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商业寿险发展的引擎,美国1974年实施税收优惠以来,寿险公司资产/GDP的比例从20%的水平上升至2007年的35%左右。韩国自1994年推出养老金税收优惠,到2010年,寿险公司资产/GDP的比例从18%提高到接近35%的水平。
我坚信,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但我国寿险业却是大发展的时期,这个发展时期至少20年,不仅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而且是一个几十万亿,甚至上百万亿市场的体量。
应“大力发展个人年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