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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险 法院裁定拒赔

2017-05-12 10:59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刘凤茹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北京商报

 随着网络平台的搭建,网约车不断盛行,然而网约车上路难免“出事”,理赔时却遭遇了麻烦。上海、北京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案接连上演。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由于网约车司机岳某某使用家庭自用轿车进行营业运输,未提前告知保险公司,法院一审驳回了岳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和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6年10月9日,岳某某驾驶自己的京牌小轿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交叉路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了马路牙子,导致车辆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认定,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岳某某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被保险公司依法在承保范围内向其支付该车辆的修理费用26062.2元,但保险公司拒赔。岳某某认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险,保险公司拒不定损和理赔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误工损失,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岳某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修车费26062.2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29062.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不过,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家庭自用汽车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五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建议拒赔。原告改变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有免赔权;目前政府认定私家车营运是非法的,保险公司不可能对原告违法营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拒赔的决定既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也符合政府关于网约车的相关规定。

  无独有偶,就在3月初,上海也对一起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案进行了审判。2016年8月26日17时43分,李先生驾驶江苏牌照小轿车由北向东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庭安路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经浦东交警支队认定,李先生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而就在事故发生10天前,涉案车辆在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

  上述两起网约车理赔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均为被保险车辆出险时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网约车车主?

  在北京,法院经审理认定,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有关免责条款有效,法院认为,原告通过滴滴平台注册并将被保险车辆进行旅客运输的行为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行驶风险,且原告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故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不负有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保险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海地区的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以万某的名义驾驶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原告在驾龄未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用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属商业险免赔范围,法院对被告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抗辩,予以采信。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可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保费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针对当前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情况,浦东法院准备向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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