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
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事故本身不复杂,却因为车主购买保险的时间问题,使得案情变得有些复杂。
2015年3月9日14时许,张驾驶普通货车停在路边。当张推开车门吐痰时,正巧乔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推开的车门将乔挂倒,导致其受伤。
乔住院医治15日,共支出医疗费1.3万余元。经认定,乔在事故中无责任,张负全部责任。乔提起诉讼,要求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张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该进行赔偿。但问题出现在张购买保险的时间上,张为货车投保的缴费时间是2015年3月9日9时5分,也就是事故发生当天。张觉得缴费后保单已经生成,理应确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某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乔的损伤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某保险公司提出的核心观点是,保单生成日期,并不是保单生效日期。张投保的保险,于次日3月10日0时才生效。
法院认定,《保单》中载明的合同生效期限,并非是格式条款,而是经双方约定后另用电脑机打的生效条款。因此,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法院判决,张再赔付给乔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共计10.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