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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司债券不得由险企提供担保

2017-05-17 18:26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许晨辉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北京商报

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近日,保监会在向业内下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不得为公司债券等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而这与去年发生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不无关系。

同时,《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谨慎开展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认为,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介入,并不是谁都可以做。在经营规则方面,《意见稿》就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此外,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超过10亿元。

近年来,网贷平台快速发展推动了信保业务壮大。去年底发生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让互金行业信保业务风险彻底爆发,承保侨兴私募债的浙商财险因为巨额赔付,成为2016年亏损最多的一家财险公司。对于承保业务,此次《意见稿》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公司债券以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以打包方式承保金融机构的坏账损失等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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