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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扩容

2017-05-21 21:18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日,保监会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便函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目的旨在促进健康保险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事实上,此次《意见稿》较此前老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变化比较大。如保监会对商业健康险进行了更加全面的定义,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提出很明确的要求。此外,还新增加健康管理和医保合作等内容。

  业内人士认为,特别是增加健康管理的相关内容将有助于保险业与医疗领域的深层次产融结合,也为保险业进军医疗领域提供更多便利。

  新增健康管理内容

  据了解,在2006年保监会曾经下发过一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十年过去了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已经取得了非常良好的发展,从此次保监会修订《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意见稿》对商业健康险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定义,将商业健康保险定义为“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而原来的管理办法并不包括“医疗行为”的因素。在医疗保险的定义上,《意见稿》将康复的费用支出也纳入了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即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为被保险人接受医疗、康复等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在具体产品方面,除涵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之外,又新增了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其次,对近年来出现的细分险种进行了明确定义和规范。如医疗意外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对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提供保障的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或为终身责任;鼓励医疗费用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医疗新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等。

  再次,《意见稿》还着重对长期健康险产品进行了规范。比如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长期健康险产品的犹豫期从过去不得少于10天调整为15天。

  此外,《中国经营报》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修订前的管理办法,《意见稿》中新增了“健康管理与医保合作”这一章,特别是“健康管理”的内容。

  其中提出“保险公司可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意见稿》还提出“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也可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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